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在伊犁河流域内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草场、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