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城镇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的城镇应当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集中供热等公共设施;在流域内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