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伊犁河流域内的城镇应当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集中供热等公共设施;在流域内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