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城镇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在伊犁河流域内城镇乡村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