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流域内进行开发和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制度。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