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城镇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八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