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伊犁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相衔接。市、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时,应当对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