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城镇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七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伊犁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相衔接。市、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时,应当对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