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在伊犁河流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要求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