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但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