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但赔偿责任。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