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一)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可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二)存在难以防治的矿山安全隐患的;(三)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四)城市规划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两百米距离以内;(五)工程设施、水利设施的安全区;(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采矿的区域。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