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水电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土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环评要求存放在指定场所,不得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倾倒。项目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的裸露土地,必须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