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水电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条已废止水电开发企业是水电工程影响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水电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的20%向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