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水电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在伊犁河流域内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伊犁河干支流的合理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