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伊犁河流域内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对湿地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开展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的监测。对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封育或者人工驯养繁殖等措施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