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湿地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对湿地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开展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的监测。对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封育或者人工驯养繁殖等措施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