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农业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开发农村能源,推广节能技术和设施,调整用能结构,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