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对流域内下列湿地区域实行重点保护:

(一)伊犁河北岸城市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区;

(二)伊犁河南岸察布查尔沼泽保护与恢复工程区;

(三)伊犁河南岸巩留沼泽保护与恢复工程区;

(四)喀什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区;

(五)巩乃斯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区;

(六)特克斯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