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湿地保护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对流域内下列湿地区域实行重点保护:(一)伊犁河北岸城市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区;(二)伊犁河南岸察布查尔沼泽保护与恢复工程区;(三)伊犁河南岸巩留沼泽保护与恢复工程区;(四)喀什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区;(五)巩乃斯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区;(六)特克斯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