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农业生态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草药和其他直接食用的农产品,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