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草药和其他直接食用的农产品,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