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公共设施建设,对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防止饮用水源和农业面源污染。
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易降解的农用薄膜。对农用残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从事畜禽养殖、集中饲养和农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严禁污染环境。
禁止向农田、水体和草原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