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在珍稀濒危农业生物资源与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农业生产区域,应当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的建立由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