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农业生态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在珍稀濒危农业生物资源与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农业生产区域,应当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的建立由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