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循环农业,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流域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价,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点,定期发布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预测农业生态环境变化趋势。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