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草原和森林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草原生态脆弱区、森林资源集中分布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采取划区休牧轮牧、封山禁牧、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治理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生态系统。伊犁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提高禁牧、休牧、轮牧牧民的生活水平。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