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草原和森林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的、有沙化趋势或者年均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下以及25度坡度以上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禁止违法开垦草原,禁止滥采乱挖野生植物以及擅自挖土采砂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