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的、有沙化趋势或者年均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下以及25度坡度以上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违法开垦草原,禁止滥采乱挖野生植物以及擅自挖土采砂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