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草原和森林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草原、森林在维护生态平衡、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水土保持、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