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水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的监测,做好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