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兴建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娱乐等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活动。已设置的排污口排放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标和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流域内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使用单位按照水功能区划提出方案,按属地原则报上级批准后,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