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水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在伊犁河流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