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伊犁河流域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流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单位及各水能开发企业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