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执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超出从业范围,擅自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所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