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予以没收,并在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理,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