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