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接到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检举、反映被提名任命人员问题的材料,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拟任命人员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由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提出书面报告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