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