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的,由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双方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违法当事人一方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方所在县(市)不得再行征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