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