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