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1-3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6-8倍征收。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