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