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