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