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