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济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