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济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