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行政管理费中折抵;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