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