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已修改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