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已修改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