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六条已修改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