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已修改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