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恢复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