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