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