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二条已修改审查规范性文件中,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备案审查机构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予以及时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因审查需要,备案审查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听取或者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