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备案审查机构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终结,并将审查意见反馈本级备案审查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